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挂靠甘肃陇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舟曲县***乡***村等村生态文明示范村项目”建设。2017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又挂靠甘肃陇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舟曲县**乡**村生态文明示范村项目”建设,共拖欠“舟曲县**乡***村等村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项目”施工中的22名农民工工资200205元,拖欠“舟曲县**乡**村生态文明示范村项目”施工中的谢某某等51名农民工工资275874元。2019年4月25日、8月29日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卢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但卢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另查明,案发后,卢某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已将上述所欠农民工工资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水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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