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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5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弥勒市人,家住弥勒市**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弥勒市公安局西一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卢某某位于弥勒市**村委**村**号的住宅内查获两支疑似火药枪和火药、铜帽和铁砂等物品。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昂某某、卢某甲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兴荣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弥勒市**村委**村**号,电话1508731****;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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