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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挪用资金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国际花园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2015年5月21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因炒股向陈某甲、陈某乙夫妻累计借款300多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被**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安徽阜阳分公司**国际花园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承建工作。2013年8月27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分5次以购买工程模板等名义将422.3万元公司资金用于归还陈某甲、陈某乙夫妻借款本息,至案发时没有归还公司。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施工的项目经**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实际亏损1015252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担任**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允怡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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