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号,于2012年12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他人卖给他的摩托车是盗窃而来却予以收购,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卖给他的蓝黑色的雅马哈摩托车是盗窃而来,仍以1200元的低价收购。
2、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卖给他的女式蓝色本田摩托车是盗窃而来,仍以价格1600元低价收购。
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卢某某所收购的雅马哈摩托车价值为6240元,所收购的本田摩托车价值认定为4384元,合计价值为10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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