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酒后因生活琐事与妻子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回到住所二楼房间。当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的儿子卢某乙回到家后得知争吵之事后,便又与其父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卢某甲心生不满,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塑料打火机将房间内的被子点燃,卢某乙在楼下发现起火后迅速与其母杨某某、其表弟邹某某上楼将火扑灭。之后,被告人卢某甲又将房间内的被子等物点燃,卢某乙等人发现后再次上楼灭火,由于火势太大,灭火未果,遂下楼将屋内老人扶出至屋外安全地带,并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卢某甲见火势扩大后逃离现场。最终在公安民警、消防、周围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才将大火扑灭,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被告人卢某甲居住的二楼房间完全烧毁。2020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住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用打火机将房间内的被子等物点燃的方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槐勤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