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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住容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0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开车到容城县贾光乡西四庄村进才商店东侧位置时,在会车过程中与骑电动车的西四庄村村民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卢某某开车行驶至西四庄村村委会西侧附近时,张某某骑电动车赶到,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随后发生打斗。卢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案民事部分未达成和解协议,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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