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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号。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3月1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与卢某甲及妻子其杜某某,因杜雪英在卢某某垫的坑塘上栽树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卢某某用拳头将卢明献的脸部打伤。经鉴定卢某甲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

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永)公(刑技)鉴(法医)字【2015】00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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