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0时许,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东明县**镇**村北地“****”KTV门前,因琐事与段某某发生厮打,致段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经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段某某陈述;6.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坤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村**号**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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