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城区五中对面中国银行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平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0时许,被害人乔某某在朔城区金龙街农业银行附近发现其妻子马某某从被告人卢某某的车上下来,遂用电动车堵住卢某某驾驶车辆并用砖块砸驾驶座车玻璃,被告人卢某某在驾车驶离过程中明知可能会致伤被害人乔某某,仍加油后向右打方向盘,将乔某某带倒并碾压致伤。后经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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