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号**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兴发铝材厂附近遇被害人林某某途经该处,双方因被告人卢某某的朋友王某某捡到被害人林某某遗落的现金而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卢某某用脚踢向被害人林某某腹部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第5骶椎体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号**户,联系电话1369082****;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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