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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现住址无极县**镇**村**街**巷**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因债务纠纷在齐洽村金九门业门卫室内用斧子将窦某某砍伤。后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窦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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