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在藁城区**镇**村卢某乙(已被行政处罚)与被告人卢某甲家胡同口,卢某甲拦住骑摩托三轮车拉土回来的卢某乙,向其索要**胡同路面卢某乙应承担的200元费用,卢某乙不给,二人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卢某乙用铁锨殴打卢某甲,后卢某甲回家找来一根木棒将卢某乙打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卢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卢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卢少杰、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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