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11年3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9月12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2月2日因吸毒被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于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同年7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因钟某某与陈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号陈某某家里使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头面部,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头部遭受外力作用,致其左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到石塘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钟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晨霄
检察官助理:吴佳祺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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