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宗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9年6月分手。2019年8月4日,卢某某得知宗某某在KTV上班便心生不满。同月6日0时24分许,卢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街与**街交叉口**KTV大厅内找到宗某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宗某某腹部,宗某某遂往楼梯间逃跑,卢某某又上前捅刺宗某某腹部数刀,造成宗某某胃体部前后壁贯通伤口,横结肠系膜贯通伤口,空肠起始部系膜贯通伤口。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宗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宗某某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病历、声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言;
3.被害人宗某某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涵
检察官助理:李文泽
2020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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