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送衣服等物品到佛山市南海区**公寓**楼**房给被害人邹某甲,打开房门后发现邹某甲赤身裸体与苏某某在房间内,后卢某某骑行摩托车自行离开。过程中邹某甲通过电话、微信消息等方式联系卢某某让卢某某返回公寓听其解释,卢某某心生气愤并携带一把水果刀再次回到**房找邹某甲,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时卢某某使用水果刀刀面拍邹某甲的臀部、背部等位置,邹某甲感到疼痛后用右手挡水果刀,导致右手被水果刀砍伤。邹某甲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晶晶
附:
1. 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