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2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博罗县**街道**建筑工地工作时,因争抢方木条搭架子产生纠纷。次日12时许,张某某前往卢某某位于博罗县**街道**乐园旁边工地宿舍**号房解决问题,二人矛盾再度升级并引发打架。卢某某随手拾起地上的一把水果刀连续四次捅刺张某某胸部、腹部位置,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随后,卢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徐嘉同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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