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2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4月24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博罗县**街道**建筑工地工作时,因争抢方木条搭架子产生纠纷。次日12时许,张某某前往卢某某位于博罗县**街道**乐园旁边工地宿舍**号房解决问题,二人矛盾再度升级并引发打架。卢某某随手拾起地上的一把水果刀连续四次捅刺张某某胸部、腹部位置,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随后,卢某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徐嘉同

                                        2020年7月1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