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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7月18日晚,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厂员工岳某甲与被告人卢某某发生矛盾,岳某甲扬言要报复卢某某。2008年7月22日晚,卢某某因害怕找来石某某、龙某某(均已判决)、贺某某等人在下班时护送其回家。当晚21时许,岳某甲之兄岳某乙带着岳某甲、郭某某到**厂附近等候下班的卢某某。当看到卢某某经过,岳某乙冲上去朝卢某某打了一拳,卢某某随即还手,龙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也上前围着岳某乙殴打。随后,岳某乙挣脱往篮球场方向逃跑,卢某某等人继续上前追打。后岳某乙受伤倒在地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岳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暴力作用于左肩部造成左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9年10月5日,卢某某到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以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甲、郭某某、杨某某、汪某某、乔某某、陈某某、贺某某、石某某、龙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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