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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30分许,景中高速**标**工区项目人员万某某、王某某等人酒后坐车途经景泰县喜泉镇陈庄中学斜对面的**餐厅,王某某下车在该餐厅门前的绿化带里小便时与餐厅经营者卢某某、陶某某夫妻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推搡中王某某在陶某某头部左侧捣了一拳,卢某某上前用拳头在王某某脸面部捣了两拳,致使王某某嘴部、鼻子受伤流血后倒地。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致使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上颌牙缺损。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及牙齿缺损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门诊诊断证明、医学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白某某、唐某某、万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勇

书记员:张元婧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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