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路**段**号附**号。2012年2月4日因吸食冰毒被苍溪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4月28日因吸食冰毒被苍溪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赵某某(男,46岁,本案被害人)、罗某某夫妇于2018年认识。2019年3月12日22时许,赵某某因被告人卢某某带罗某某进入苍溪县帝豪酒店412号房间,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被告人卢某某在412房间门口发生纠纷,被告人卢某某用手推打赵某某左侧面部二下后离开。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苍溪县状元桥绵阳开源米粉店内遇见赵某某,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卢某某采取摸脸、捏下巴、推搡等方式羞辱赵某某,用右手食指指、戳赵某某时被其咬伤,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将赵某某拉至米粉店内厨房操作台处,用右手击打赵某某面部二拳。经苍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住院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开春
检察官助理:张 静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苍溪县**路**段**号附**号,联系电话158****6667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证据 页、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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