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都区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滨江公园啤酒广场喝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路某某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卢某某用拳头致路某某鼻部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院诊断:路某某鼻骨骨折、头部外伤、左眼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路某某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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