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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70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道*****公司的财务,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新区**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于1999年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家庭开支及子女照顾主要由卢某某负担,并共同居住在东莞市****镇******区**号。该栋房屋共三层楼,卢某某及其子女住在一楼,魏某某独自住在二楼。2018年下半年开始,因魏某某与他人有染,二人感情出现场矛盾并经常吵架,魏某某经常很晚回家,并对卢某某不理不睬。2020年4月16日, 卢某某欲与魏某某沟通改善夫妻关系,遭到魏的拒绝,且当天卢某某身体不适,但魏仍然外出。卢某某遂产生放火烧死魏某某与魏同归于尽的想法。同年4月17日,卢某某购买1条铁链和2个挂锁放在家中。同年4月19日,卢某某先后支开子女二人离开家里两天。

 2020年4月20日1时30分许,被害人魏某某从外面回到东莞市***镇****新区**号的家中,魏某某进自己位于二楼的房间内把房门反锁后在房间内玩手机。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卢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链和挂锁,上二楼将魏某某锁在他的房间里面。接着,卢某某拿衣服堆积在魏某某的房门边上,并从二楼的洗手间拿出平时用于摩托车加油的一桶汽油,将汽油浇在上述衣物堆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衣服。后魏某某发现房间门口着火,并试图开门但打不开。当日2时44分,魏某某用手机打电话报警求助并躲在床底下等待救援。卢某某在门外对魏某某说“我要拉着你一起死”并意图与魏某某一起死,随后卢某某离开现场打算跳河自杀。随后,治安队员及消防人员先后到场扑灭火灾,并将魏某某救出并送到医院治疗。当日5时38分,卢某某在东莞市水乡大道赤口河大桥跳河自杀未遂后让群众打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到场将卢某某带回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扣押铁链、挂锁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监控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卢某某为杀人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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