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6时32分许,因被害人李某某将车挡在店门口,被告人卢某某酒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美食城门口,用砖头将被害人车辆多个部位砸坏(经鉴定,损失值为12161元)。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卢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行车证驾驶证照片、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损坏车辆照片、测算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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