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卢金勇(曾用名芦金勇),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小区**号楼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2013年11月25日银帆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金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金勇于2019年9月在云南省景洪市通过拼接的照片制作了敲诈勒索的信件十余封后,于2019年10月10日将十余封敲诈勒索的信件交给一名当地流浪人员,二人一起来到景洪市宣慰大道邮政支局,由流浪人员进入邮政局将十余封信件寄出。2019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厅工作人员、被害人赵某某收到从景洪市宣慰大道邮政支局寄出的向其敲诈勒索30万元的信件后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在黑龙江省讷河市将被告人卢金勇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收到的敲诈信信封上的字迹与卢金勇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被害人赵某某收到的信件、扣押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金勇的供述与辩解;
5. 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卢金勇的住处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文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金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金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卢金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20年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卢金勇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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