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甲租赁位于界首市**办事处**村**路东侧王某甲的场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对生产环境进行防护的情况下,从事废旧铅酸电瓶拆解生意。2020年5月13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已拆解废旧铅酸电池27.7吨、未拆解废旧电池24.63吨和电瓶酸液毛重4.21吨。经监测,现场五个废水样品均为强酸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说明、监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卢某乙、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莉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联系电话1364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8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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