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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延津县XXXXXXX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范XX的近亲属范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东地处时,与同方向在前的被害人范XX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范XX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范XX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9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卢X风、芦X红、马X云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车辆技术检验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卢某某投案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XX乡XX村XX

路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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