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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3时45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宾阳F0862(临时)号二轮电动车沿S210省道由宾阳县方向往横县方向行驶,至S210省道272km+900m(宾阳县武陵中学附近路段)时,碰撞前方在公路上同向步行的廖珍奇,致使廖珍奇倒在公路上,卢某某碰撞后驾驶逃离现场,10月9日00时00分许,施某甲驾驶桂A****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10省道由宾阳方向往横县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碾压倒在公路上的廖珍奇。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驾驶宾阳F0862(临时)号二轮电动车碰撞行人后逃逸,致使廖珍奇倒地于现场长达15分钟左右未得到救助,以致15分钟后廖珍奇被途经现场由施某甲驾驶的车辆碾压,导致廖珍奇死亡,在第一起事故中,卢某某负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中卢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甲、磨雪龙、施某乙、施某丙、施某丁、韦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体解剖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及碰撞损坏痕迹细目照片、现场血迹、尸体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叁册及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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