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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0时21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其朋友张某某所有的号牌赣GJ0***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江北沿江一级公路(南德线)黄梅县刘佐乡石流港村十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一辆对向直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甲和乘坐人田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王某甲后经江西省九江市一七一医院医治无效于25日凌晨5时许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田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某向王某甲家属王某乙支付丧葬费肆万元(¥40000.00)、田某甲家属田某乙支付医药费贰万元(¥200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材料,被害人王某甲、田某甲身份信息材料,黄梅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黄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王某甲家属王某乙、田某甲家属田某乙出具的收条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最忠死因、田某甲伤情出具的鉴定意见;3.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视频光盘;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他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卢某某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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