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32号
被告人卢某甲斌,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9时某甲,被告人卢某甲斌无某某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载着5块铁皮前往普宁市广太镇多年埔村,途经S236线广太镇仁美村“阿龙饭店”路段时,无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将摩托车随意停放在省道最右侧非机动车道上,后到旁边“阿龙饭店”吃饭。当晚20时某甲,被害人谢某甲浩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谢某乙毅途经上述路段时,因躲避不及,撞到卢某甲斌停放在该处的三轮摩托车,致谢某甲浩当场死亡、谢某乙毅受伤。卢某甲斌得知后从饭店出来查看情况,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普宁市交警部门认定:卢某甲斌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甲浩、谢某乙毅均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浩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谢某乙毅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6月20日23时某乙,被告人卢某甲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卢某甲斌一方某某被害人谢某甲浩的家属、谢某乙毅的家属达成和解,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谢某乙毅家属放弃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谢某丙鹏、谢某丁龙、刘某某、洪某某海、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毅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斌的某某;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等;6.认定书、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某某无牌号摩托车上路,在公共道路上无按规定停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斌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浩
(院印)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斌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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