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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失火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乡**村**组1号,因涉嫌失火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甲在**村其自己的汉上责任田田埂边用打火机点火烧枯草,枯草被点燃后,因天晴干燥并刮风,火势控制不住,卢某某甲看到情况不对,上前扑救,但未能将火扑灭,火顺着田埂往旁边的山林蔓延,引起**乡**村“松仔嵘”等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火灾地点为**乡**村**组,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76亩,地类为有林地,树种天然阔叶林、毛竹及杉木,该森林火灾过火林地不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林权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乙、管某某、卢某某丙、卢某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甲过失发生火灾致山林过火面积7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取得了山林权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李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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