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19,汉族,高中文化,系**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244号1栋3单元6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6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和其朋友简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路消防支队附近夜宵店吃宵夜。期间,简某某与夜宵店老板发生冲突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并执意要进入办案区看望简某某,在遭到民警的劝阻和警告后,又敲打值班室门窗并对值班民警进行辱骂。值班辅警李某某和黄某某将此情况向值班民警夏某某汇报后,将被告人卢某某带至询问室醒酒,之后,又将其带至滞留室进行约束性醒酒。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不停的辱骂民警,并将办公桌上的打印机、执法记录仪、电脑打翻在地,并用手肘和脚对前来劝阻的辅警黄某某、李某某进行攻击。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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