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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英德市青塘镇,现住英德市青塘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以18000元购买了树主邓某某种植在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鸡麻山的桉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卢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以每天180元的价钱雇请陈某某夫妻及黄某某夫妻、以150元的价钱雇请王某某,到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鸡麻山砍伐桉树。砍伐下来的桉树被制成桉树材。卢某某以每吨25元的运费雇请了卢想英用方向盘拖拉机运输木材。卢某某将6车桉树木材运输到英德市青塘镇张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吨420元,获得木材款13000元;卢某某将1车桉树枝桠柴运输到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墩冯某某的木材厂销售,销售价格为每吨270元,获得木材款1100元,合计木材款14100元。经聘请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被砍伐的树种为桉树,砍伐总蓄积48.8立方米,折木材31.7立方米,林种为速生丰产林。 卢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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