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份在抖音APP网络上认识被害人唐某甲。2020年2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唐某甲在普宁市时代中心B栋8楼久居公寓828号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卢某某盗窃被害人唐某甲放于该房间内沙发上的衣服内口袋中一只白色“法兰穆寇”牌手表(价值人民币42500元)。案发后,上述手表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监控截图及指认现场照片,手表购买清单,价格认定结论表,户籍证明;2.被告人卢某某供述;3.被害人唐某甲陈述;4.证人刘银银、庄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5.提取、扣押、发还清单;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邓晓纯
(院印)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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