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因酒驾导致自己的车辆被交警查扣,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卢某某。卢某某称可以帮刘某某将车辆取回,并帮忙消除酒驾记录和被扣的驾驶证分数。刘某某信以为真,并根据卢某某的要求,向卢某某支付7700元的费用。随后,被告人卢某某称还需支付1600元的消分费用。被害人刘某某遂向卢某某再次支付了1600元,并向卢某某交付了两本用于消分的驾驶证。
此后,被告人卢某某不仅未帮被害人刘某某取出车辆、消除酒驾记录和消分,还擅自将刘某某提供的两本驾驶证用作其他人的驾照消分,从中赚得1500元。被告人卢某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
同年7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月15日,卢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14000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聊天记录、驾照消分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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