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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卢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其承租的位于新丰县回龙镇**村“**山”(**岭)山段砍伐林木,经新丰县林业局鉴定,砍伐面积:8.57亩;砍伐蓄积:47.2893立方米;折合活立木材积:33.1025立方米;树种:桉树;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能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11月16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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