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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卢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曾某某购买位于广西国有七坡林七坡分场立新站10林班40小班的一片桉树林。2019年10月20日,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雇佣民工奚某甲等人对该片桉树林进行砍伐。同日12时许,公安人员接到护林员报案后赶到现场将正在砍伐桉树的奚某甲等人抓获。同日16时许,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伐树种为巨尾桉,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1.8立方米,出材量为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奚某某、奚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调查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东华

检察官助理:叶健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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