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钟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以14.5万元的价格向钟山镇**村村民陶某某购买其位于**村后背岭“九冲脊”处的桉树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90元/吨的价格雇请湖南江华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所购买的桉树肆意砍伐,然后雇请钟某某、邓某某先后用后驱农用车运到平桂区**有限公司、**木材厂、钟山县**木业出售牟利,出售所得16.3万元。经讯问,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在“九冲脊”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经聘请贺州市森源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九冲脊”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该现场林业区划地点位于钟山县**镇**村8林班,小地名“九冲脊”,林木采伐面积1.6119立方米,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株数2512株,林木蓄积量239立方米,出材量199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因故其所留于公安机关的手机号停机(2个号码,另一手机正常使用)公安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0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钟山县城书香路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经讯问,其对自己涉嫌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陶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肆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其所留的手机号码停机(另一号码仍正常使用),后公安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抓获后,其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前科劣迹 ,酌情可以从轻处理;其为牟取利益向他人购买林木而滥伐林木,主观恶性相对大些,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是低保贫困户(2018年脱贫)卢某乙的家庭成员之一,该家庭有13名成员,其家庭中在读初中、小学及学前儿童共7人,其伯父患一级残疾,其父亲长期患慢性病,其爷爷年过八旬,家庭生活相对困难,为更好服务和助力脱贫攻坚,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坚源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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