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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公安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至9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从事家政服务期间,先后多次盗窃雇主高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960元、茅台酒1瓶(价值人民币2200元)、衣物和鞋等物品。后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赃款、赃物均退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寒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号。

2.案件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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