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使用被害人颜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京东金融”APP平台贷款,尔后通过将贷款转入自己支付宝的方式,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颜某某贷款共计5000元,并将赃款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自己手机上操作,以颜某某的名义在“京东金融”APP上贷款2500元,后对颜某某谎称需要使用其支付宝购物,让颜某某将支付宝打开,再通过颜某某的支付宝秘密将贷款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
2、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自己手机上操作,以颜某某的名义在“京东金融”APP上贷款2000元,后对颜某某谎称需要使用其支付宝购物,让颜某某将支付宝打开,再通过颜某某的支付宝将贷款秘密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
3、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自己手机上操作,以颜某某的名义在“京东金融”APP上贷款500元,后直接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被害人颜某某的支付宝,秘密将贷款转出。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颜某某6343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卢某某系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12824****);
2.侦查卷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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