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210219********0016,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瓦房店市**镇**屯村一废弃厂房附近,通过翻墙方式进入院内,盗取院内煤块约10斤;
2.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瓦房店市**镇**屯村一废弃厂房附近,通过翻墙方式进入院内,盗取院内煤块约30斤;
3.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瓦房店市**镇**屯村一废弃厂房附近,通过翻墙方式进入院内,盗取院内3个废弃铁桶和7个白钢尖。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盗窃,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的煤块总重量20千克,价值20元;盗窃的废弃铁桶和白钢尖总重量4. 41千克,价值6.17元。盗窃财物总价值26.1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刑[2019]**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年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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