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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2009年3月3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阳西县**镇**村委会**号被害人陈某甲家门口盗窃了一辆银灰色女装摩托车,后以230元卖给阳西县**镇**二手车店老板陈某乙。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40元。

2.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阳西县**镇**村委会**小区**号被害人卢某乙对家门口盗窃了一辆男装红色125摩托车,后以210元卖给阳西县**镇**二手车店老板陈某乙。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40元。

3.2020年3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阳西县**镇**村委会**号被害人陈某丙家门盗窃了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后以250元卖给阳西县**镇**二手车店老板陈某乙。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40元。

4.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阳西县**镇**村委会**小区**号被害人卢某乙家门口盗窃了一辆男装125摩托车,后以210元卖给阳西县**镇**二手车店老板陈某乙。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40元。

5.2020年3月9日凌晨1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阳西县**镇**村委会**被害人卢某丙果园处盗窃了一辆男装红色125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贻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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