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至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被害人金某某住处做客,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金手机绑定卡号为62218829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后逃逸。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3月10日下午,其邻居被告人卢某某到其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住处做客,后其将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并离开住处,卢某某在其住处看电视,卢某某与其关系不错,知晓其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后其发现其手机绑定的卡号为62218829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被转走,且该笔交易记录被删除,几天后被告人卢某某到其家中退还人民币1,000元,其表示原谅卢某某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双方支付宝账号截图、支付宝收支详情及资产明细截图等,证实2019年3月10日15时04分55秒,被告人卢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走被害人金某某手机绑定的卡号为62218829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

3.“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金谅解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卢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骏

检察官助理 杜佳妮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值班律师周禄凯,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