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号。因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于2020年2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2月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金某某(在逃)、依某某(在逃)在被害人颜某某租住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号出租房**室内盗窃了一部黑色华为P30手机、一部银色VIVOX9S手机、一台白色步步高H9A型学习电脑、一件定做的黑色羽绒服。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颜某某被盗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被盗华为P30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19元,VIVOX9S手机和步步高H9A型学习电脑的认定价格为2693元。被盗羽绒服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金某某、依某某在被害人周某某租住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号出租房**室内盗窃了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及现金400元人民币。因标的规格、型号不详,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周某某被盗的华为手机和VIVO手机的价格不予认定。
3、2019年12月1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金某某、依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出租房实施盗窃,被告人金某某使用一张卡片将**号出租房**室的门打开,进入**室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室的租客飞某某发现,随后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依某某迅速逃离**村**号出租房。
4、2019年1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依某某在被害人迟某某租住的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段**号出租房**室内盗窃了一个行李包、二件外衣、二条裤子,二件T恤、一块swatch牌电子手表等物品。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迟某某被盗的swatch牌电子手表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30元。被盗swatch牌电子手表及T恤一件、裤子一条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5、2020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一名称呼“吉某某”(在逃)的男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号**栋出租房内实施盗窃。卢某某使用一张卡片打开该出租房**室后,发现该出租房无人租住,之后又使用相同的手段打开被害人朱某某租住的**房间,由“吉某某”望风,卢某某将朱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一部蓝色的OPP0A5手机、一块黑色的Bering牌手表、一个装饰品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朱某某被盗的OPP0A5手机和Bering牌手表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92.00元。被盗装饰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羽绒服、手表、T恤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迟某某、周某某、飞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起盗窃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段**号**室,联系电话1787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退赔申请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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