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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小名小帅),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村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5日经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马白镇**村民小组31号旁的杆子上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2.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马白镇**村民小组27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3.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都龙镇**路195号中国体育彩票店门边墙上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4.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马白镇**路**177号二楼阳台外的杆子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5.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马白镇**路31号背后农机站内盗走了将被害人唐某某的4只鸟及鸟笼。已起获价值120元的2个被盗鸟笼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马白镇**社区**路33号门口的一棵大树上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价值800元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都龙镇**小区篮球场的大树上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8.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都龙镇**小区87号门口的树上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9.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都龙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路对面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10.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小区活动室门前的树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11.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都龙镇**路38号门口盗走被害人付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1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都龙镇**路195号中国体育彩票店门前的树上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价值2100元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13.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马白镇**社区**路38号附1号院子里盗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1只鸟及鸟笼。被盗物品未起获。

14.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马关县都龙镇**路都龙计划生育服务所对面的树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价值1920元的1只鸟及鸟笼,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将部分所盗财物出售给姚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笼及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14人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董世娜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计五百三十四页

3.随案移送光盘11张、手机1部、鸟笼5个

4.被害人李某某已提出追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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