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与他人经合谋,共同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高速公路中**路段中分带,利用铁剪、美工刀等工具盗窃了该处埋设在电力井内的长约1550米电缆(价值70172元人民币),后剥皮得铜芯100多斤,并销赃。
2020年4月9日凌晨,卢某某伙同他人来到佛山市南海 区**镇佛山**公路**出口路段中间绿化带,盗窃了该处埋设在电力井长约450米电缆(价值17615元人民币),后剥皮得铜芯100多斤,并销赃。
2020年7月12日左右5时许,卢某某伙同一名四川男子,到佛山一环**镇**村通道涵洞内,将安装在该通道壁上长约20米电线(未通电)盗走(价值346元人民币),并销赃。
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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