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3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组**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怀远路中科快捷酒店大厅吧台内,趁工作人员熟睡之机,窃取现金280元、一部玫瑰金色VIVOX7手机、一部蓝色华为nova2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被告人卢某某供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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