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4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狗狗),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1200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县**镇**村**号,现住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至9月间,被告人卢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卢某某确定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并联系买家,后合伙何某某或由何某某单独盗窃电动自行车后,进行销赃后,进行分赃。

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邮政银行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鬼火系列红色电动自行车壹辆,价值1500元。

2、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万好家居楼下,窃得被害人袁某某的帝豪电动车一辆。

3、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万好家居G1G2栋过道天桥下,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小龟王电动自行车一辆;

4、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嘉兴市秀洲区象贤小区14幢楼梯间,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的黑色电动车一辆。

5、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嘉兴市秀洲区置信公寓玲玲小户B区楼下,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650元。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他人盗窃作案多起,价值215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黎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