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到孟州市**公司,在门卫室将被害人李某甲的16盒红旗渠牌香烟和一部老年机盗走。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翻墙进入孟州市**药业公司,在被害人党某某宿舍内将一部步步高牌S3型家教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步步高牌S3型家教机价值800元。
3.2020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到孟州市**公司,在门卫室窗台上将被害人顾某某的一部红米牌5A型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又到孟州市**办事处**社区**浴池,把街门撬开后盗走被害人行某某至少250元硬币以及10.2元纸币(面值为一角、两角)。经认定,被盗的红米牌5A型手机价值185元。
4.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到孟州市**路与**街交叉口,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内盗走一个摆件后随手扔掉。随后被告人卢某某攀爬窗户进入孟州市**办事处**城**路**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一部360牌手机和一部vivo牌手机。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又翻墙进入孟州市**中学,未找到值钱物品后翻墙离开。经认定,被盗的360牌手机价值500元,被盗的vivo牌手机价值300元。
2020年9月1日,被盗的360牌手机、vivo牌手机、小米牌手机、步步高学习机和现金10.2元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6日,被害人党某某对卢某某予以谅解;2020年8月30日,被害人李某甲、行某某对卢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行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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