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6********,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水县**小区**镇**号)。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到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窃取该小区田某某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343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居住的沂水县** 小区**号楼**单元一地下室门口窃取该小区郝某某BAIDONG牌儿童自行车一辆,价值25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田某某、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699****);

2、侦查卷宗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