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77********,汉族,文盲,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街道**社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前往济南市各小学、幼儿园附近,利用失主未锁车门之机或采取使用干扰器阻碍锁车的方式,盗窃失主车内财物。被告人卢某某共计作案3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盛景小学门口,趁失主马某某未锁车门之机,盗窃其车内苹果手机一部(价值2881元)。
2.2019年9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崇华路金色摇篮幼儿园附近,趁失主刘某某未锁车门之机,盗窃其车内华为手机一部(价值278元)、OPPO手机一部(价值492元)、中华烟一条(价值700元)。
3.2019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大地锐城小区伊顿幼儿园附近,采取用干扰器阻碍车主锁车的方式,盗窃失主王某某车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2842元)及现金130元。
以上,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数额共计7323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