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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去至本市寮步镇下岭贝相聚网咖伺机作案。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卢某某偷走杨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270 元)和一包红玫王牌硬盒香烟(约值8元),随即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9日8时30分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寮步镇下岭贝村开创网吧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杨某某陈述,监控视频,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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